|
|
|
|
院务信箱 旧版入口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
关于做好考试监考工作的通知

来源: 作者: 编辑: 时间:2013-12-05 点击数:

教学字〔2013〕23号

各系、部,各有关部门:

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考试监考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系、部及相关部门在考试前,应召开监考人员会议,或者组织监考人员参加教务处考试培训,明确监考职责、时间和场次,按照教务处的安排,落实好监考工作。

二、教务处排定监考教师后,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。因故确需变更时,必须事先向系部书面申请,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执行。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,不得自行请其他教师、人员代替监考;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三、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,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。

1.监考教师应佩戴由我院教务处统一制作的监考证参加监考。

2.考试前应按监考教师职责要求,做好考场考前的清场工作,在黑板上写好规定的板书内容。

3.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、按要求领取试卷并签字,不将早点带入考务办公室和教室。

4.清点学生数、核对考生证件、将学生手机及资料集中到讲台上存放。

5.站姿监考并巡回走动,监考中不看书报、不使用通信工具、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。

6.认真负责并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场纪律,正确处理考场突发事件和学生违纪舞弊行为。

7.考试结束试卷回收完整,迅速交回考务办公室并签字。

四、考试巡视工作组将对每个监考教师的每场监考情况进行量化考核,量化考核内容见附件。

所有考务工作人员(包括考务组、纪检组、巡视组及其他相关考务工作人员)务必按时、按要求填写签到表等相关表格,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;希望各部门和广大教师务必高度重视考风、考纪建设,加强监考人员培训工作,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。

教 务 处
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
附件: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监考教师量化考核表、汇总表

联系我们

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兴盛大道特1号

邮编:430011

投诉举报电话:027—62308156

安全值班电话:027—82307110

版权所有©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鄂ICP备19016608号-2      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285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