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
来源: 作者: 编辑:guestone 时间:2017-01-04 点击数:
为了加强校园的交通管理,维护交通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,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,结合我院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,制定以下管理规定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校园的交通管理由院保卫处负责;保卫处有权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,采取有关管理措施。
第二条 凡在校园出入、行驶、停放的各种车辆和在校内驾车的人员和行人,必须接受院保卫处的管理。
第二章 车辆进出校门管理
第三条 有机动车辆的教职工、学生应到院保卫处办理机动车通行证。(学院公车可不办证)通行证办理步骤:
(一)有机动车的车主可先到保卫处登记,经审核后由保卫处统一办证;
(二)车主领证前应到财务处交付办证费用5元,保卫处凭收据办理、核发通行证;
(三)证件由启用之日到截止之日有效,通行证不得涂改、损坏,如有遗失、毁坏的需主动进行补办。
第四条 外来机动车进出校门,应按照门岗执勤保安指示进行实名登记。
第五条 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社等新闻采访车辆及人员,进入校区采访时,须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,通知保卫处后,经许可才能进入校园。
第六条 车辆运送物资进出校门,应由相关部门出示物品清单,门卫保安经查验核实、登记后方可放行。
第三章 道路管理
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搭蓬、盖房、摆摊、堆物、设置商业广告、标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。
第八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、占用、封闭道路的,必须预先向院保卫处报告并遵守保卫处作出的有关规定;紧急情况,可以在抢修中补办手续。
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,须事先征得院保卫处的同意。
第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、电杆、电线或传媒线路、广告牌、标志牌等出现倾斜、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,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排除。
第四章 车辆的管理
第十一条 严禁教练车在校园范围进行教练培训。
第十二条 严禁赛车型摩托车进入校园。
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营运的中巴、摩托、面的进入校园从事营运活动。
第十四条 严禁非服务本院的农用运输车、拖拉机驶入校园。
第十五条 严禁车容污秽破损、车况不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车辆驶入校园。
第十六条 严禁无牌照或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驶入校园。
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板车和三轮摩托车、非法营运的面的进入校园区域道路行驶。为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生活服务的上述车辆,必须报经院保卫处核车,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。
第十八条 严禁非施工使用的卡车、拖拉机、翻斗车驶入校园范围;如有特殊情况,经院保卫处允许后方可驶入。严禁未报经院保卫处登记的卡车承运土、石从校园穿行。
第十九条 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,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;进出校门,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。
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,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必须遵守交通标牌的标示规定;
(二)在没有交通标牌的路段停车,应注意避让行人与其他车辆,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园教学、科研、工作等活动;非本校车辆,未经保卫处批准,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。
(三)一侧有障碍物时,另一侧距障碍物两端30米内的路段不准停车;
(四)距停车地点50——30米时,须开转向灯,减速慢行,注意避让其它车辆与行人。
(五)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,禁止停车。
第五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
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各类机动车辆;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各类必备证照。
第二十二条 不准光背、赤足或穿高跟鞋、拖鞋驾车;驾驶车辆时,不准戴耳机、耳塞;驾驶摩托车时,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酗酒后在校园内驾车。
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
第二十四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准在道路上坐卧、嬉笑打闹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;
(二)严禁破坏交通标牌、减速带等交通管理设施;
(三)严禁在路面设置障碍,妨碍交通。
第二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车辆未停稳时,不准上下车;
(二)下车一般开右侧门;开门前必须注意查看车外情况,确认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时才能开门。
(三)不准与正在驾车的驾驶员闲谈,不准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车的行为。
第七章 处罚
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机动车辆,第一次由保卫处列入黑名单,第二次通报车主部门领导,第三次吊销车辆通行证并不再受理该车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违反上述管理规定,不听劝阻或抗拒正当合法管理的,从重处罚。
第二十八条 肇事后蓄意改变或逃离现场,拖延不报,耽误有效救治,影响事故责任划分的,加重处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湖北大学知行学院
2010年4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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